高雄許姓女子(22歲)4年前晚間7時許,騎車沿明華路往東,因一個長1.4公尺、寬0.9公尺、深度數10公分坑洞沒設警告標誌,害她慘摔雙側下顎骨髁頭骨折、身上多處擦傷,怒控高市府管理有欠缺,提起國賠157萬多元,雄院認為許女疏未注意車前狀況,也該負一半責任,判可獲賠46萬2890元。許女求償包括醫藥費23萬多元、看護費10萬元、機車修理費4300元、搭計程車就醫費1萬2千元、玉鐲斷裂損害30萬元、精神慰撫金69萬多元,以及她原為美髮沙龍設計師、小吃坊服務生,事故後轉當企業行服務員,受車禍與開刀影響的薪資損失21萬多元等,總計157萬910元。 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iframe { margin:auto; display: block; }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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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inline-ad div div { border-bottom: 0 !important; padding-bottom: 5px; };高市府審理指出,確實有坑洞存在,但許女超速行駛、未注意車前狀況,應也有過失,並質疑求償部分許女搭計程車費可搭大眾運輸工具、出院也不需看護,玉鐲價值及薪資單據也未提出證明,精神慰撫金過高。法官認為,許女自述時速40至50公里,無法證明超速,但事發地點明華路有路燈,也有對向來車的車燈,坑洞並未佔據整個慢車道,若有注意應可適時避開或減速,許女也應負50%責任。法官認同醫藥費用求償,否決計程車費、玉鐲損害費敏感肌膚保養,其餘機車修理費3452 元、薪資損失17萬5360 元、精神慰撫金50萬元,共計92萬5779元,但許女負擔50%過失,僅可獲賠46萬2890元,全案可上訴。許姓女子4年前騎車行經高雄鼓山區明華路,遇一個道路坑洞摔車,卻因自己未注意車前狀況,也得付一半過失責任,國賠92萬元減半剩46萬多元。記者林伯驊/翻攝 分享 facebook 醫美敏感肌保養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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