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許姓女子(22歲)4年前晚間7時許,騎車沿明華路往東,因一個長1.4公尺、寬0.9公尺、深度數10公分坑洞沒設警告標誌,害她慘摔雙側下顎骨髁頭骨折、身上多處擦傷,怒控高市府管理有欠缺,提起國賠157萬多元,雄院認為許女疏未注意車前狀況,也該負一半責任,判可獲賠46萬2890元。許女求償包括醫藥費23萬多元、看護費10萬元、機車修理費4300元、搭計程車就醫費1萬2千元、玉鐲斷裂損害30萬元、精神慰撫金69萬多元,以及她原為美髮沙龍設計師、小吃坊服務生,事故後轉當企業行服務員,受車禍與開刀影響的薪資損失21萬多元等,總計157萬910元。 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iframe { margin:auto; display: block; }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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